二、待遇调整
(一)正常调整
区县农保中心根据市、区县政府发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文件,对本区县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含过渡性养老金等)进行调整。
(二)年龄变化后的待遇调整
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人员年满65周岁,以及60周岁之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60周岁时,区县农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待遇调整,生成《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调整核定表》)。
(三)个人账户变动及待遇核定错误的待遇调整
1、申报
因个人账户变动及待遇核定错误等原因需调整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待遇调整申报。
2、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核对补缴费凭证,对个人账户调整的,应核对《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若符合调整要求,则在农保系统中录入新的养老待遇标准,打印《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申报表》,交参保人签字确认,并于28日前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待遇调整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报请区县农保中心领导批准后,完成养老待遇的调整,打印《养老金调整核定表》,交服务中心给参保人。
3、相关规定
因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而调整待遇标准的,其新待遇从调整申报的次月起发放,新老待遇的差额不予补发;因个人账户调整引发的待遇调整,其新待遇从调整的次月起发放,新老待遇的差额应予补发。
三、养老待遇支付
(一)发放申报
服务中心于每月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对本乡镇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养老待遇发放申报。
(二)发放
1、区县农保中心于待遇发放日前2个工作日生成本期待遇发放出盘文件,传递给代发放银行。
2、区县农保中心将发放资金从基金“支出户”划入代发银行的账户中。
3、银行于发放日8点前将发放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完成发放的次工作日将发放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
(三)信息返回
1、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返回的代发放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
2、服务中心将发放不成功的名单和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参保人根据发放不成功原因作相应处理。
3、发放不成功的养老金将在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再予以发放。
四、其他待遇支付
(一)发放申报
区县农保中心于每月底前5个工作日对本区县终止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以及养老待遇发放不成功的再发放等进行发放申报。
(二)发放
1、区县农保中心于发放申报当日生成本期待遇发放出盘文件,传递给代发放银行。
2、区县农保中心将发放资金从基金支出户划入代发银行的账户中。
3、银行于发放日8点前将发放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完成发放的次工作日将发放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
(三)信息返回
1、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返回的代发放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
2、服务中心将发放不成功的名单和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参保人根据发放不成功原因作相应处理。
3、发放不成功的养老金将在下期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再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