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行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后,于次工作日将回盘文件返回。
3、区县农保中心将回盘文件信息导入农保系统,对通过确认的,允许其进行缴费申报、待遇发放等后续操作;对未通过确认的,告知原因,更正后再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个人缴费申报
(一)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进行缴费申报,根据公布的缴费标准档次选择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填写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申报表》(以下简称《缴费标准申报表》)上,并签字确认。
(二)村协办员在《缴费标准申报表》上签章后交服务中心。
(三)服务中心根据《缴费标准申报表》,在农保系统中录入个人缴费标准。
(四)对重度残疾人、义务兵等特殊人员由区县农保中心统一进行缴费申报。
(五)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资金收缴。
二、补缴申报
(一)申报
参保人应到当地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
1、一般补缴:按年度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整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补缴申报进行审核,符合补缴要求的,在农保系统中录入补缴申报信息,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由参保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交参保人,同时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2、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补缴资金收缴。
三、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一)申报
为本年度或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资助)的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办理集体补助缴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集体补助申报清单》);
2、有条件的,应提供《集体补助申报清单》的电子文本;
3、村集体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需提交村(居)民会议形成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有关决议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申报清单》有关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定期匹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生成《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交参保人。
2、通知资金收缴环节进行集体补助资金收缴。
四、停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一)停止缴费
1、需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停止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参保人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2、服务中心根据《账户变更申报表》,为参保人操作停止缴费变更。
3、对已在城保或镇保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农保系统在年处理时统一进行停止缴费处理。
(二)恢复缴费
1、需恢复缴费,且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恢复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选择缴费档次。若无银行卡账号或变更银行卡的,需提供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并签订《代扣协议》。
2、参保人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