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无法转移衔接、精减退职回乡转城保等情况的,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账户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指定受益人,需提交能够确定其受益人身份的司法文书、公证文书或遗嘱等;
3、法定继承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5、参保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参保人征地养老的,须提供征地养老的证明;
7、参保人城保延续缴费的,应提供在城保延续缴费的凭证。
若参保人无法直接申报的,可委托他人进行申报。受托人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供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账户终止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终止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完成账户终止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3、通知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发放退还金额。
(三)相关规定
1、退还金额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和集体补助储存额余额。
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终止领取养老待遇。
3、对晚办理终止手续的,个人须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区县农保中心将直接从退还金额和丧葬补助费中予以抵扣,如不足抵扣,需追回。
六、新农保关系恢复
(一)申报
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要求恢复新农保关系的参保人,可携带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恢复新农保关系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缴费期恢复的参保人应选择缴费档次,并签订《代扣协议》。
参保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恢复条件的,在农保系统中操作账户恢复申报,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完成账户恢复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恢复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参保人。
3、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返还金额的收缴。
(三)相关规定
1、返还金额为终止时的退还金额。从账户终止至账户恢复期间的利息不再收取,个人账户从返还资金到账的次月起计息。
2、账户恢复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同步予以恢复。
3、跨年度恢复的,账户终止至账户恢复期间各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终止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4、因农保经办人员操作错误导致个人账户终止的,账户恢复时,其个人账户从终止次月起予以补计息,计息规则同一般账户的计息规则。
七、银行卡管理
(一)银行卡账号确认
1、区县农保中心每月须对农保系统中新录入(或更改)的银行卡账号通过指定银行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月末生成银行卡账号确认出盘文件,交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