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登记申报表》、《代扣协议》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区县农保中心。
2、区县农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局信息系统的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为其进行个人信息初始化。
(2)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登记,将《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3)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核定表》(以下简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由乡镇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4)在农保系统中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
(5)在农保系统中录入缴费标准。
不符合参保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参保变更登记
(一)申报
凡本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类别、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需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同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申报表》、《登记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类别、户籍地址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在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予以更正,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
3、不符合变更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变更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
三、重度残疾人、义务兵属性的登记及变更
(一)申报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每年应将本区县重度残疾人(含重残无业人员)、义务兵的名单及本年度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交区县农保中心。
(二)办理程序
区县农保中心将名单及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系统进行数据匹配后,自动完成属性、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设置和变更。
对尚未参保登记的人员,区县农保中心在进行个人参保登记时,由系统自动为其设置属性、缴费标准等信息。
四、集体登记和集体变更登记
(一)申报
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进行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登记表》);若进行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变更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村集体:法人登记证或上级批准的文件。
2、其他经济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社会公益组织:法人登记证或上级批准的文件。
4、个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对集体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将《集体登记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或根据《集体变更表》内容修改集体登记信息。
五、新农保关系终止
(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