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0]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市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新农保业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以及新农保参保人员、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集体组织”)。
三、业务划分
本规程将新农保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资金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环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一、个人参保登记
(一)申报
凡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登记申报表》),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农村社会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代扣协议》),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3、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不能确定 “农业户口”类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认定为“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原件;
4、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受托人到服务中心代办时,需出具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以下简称《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