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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工业新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成区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者配建20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

  (二)其它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动车检测站,汽车动力补充站等);

  (四)建设规模小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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