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税收入范围,强化依法征收

  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均为非税收入,其中包括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收入,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各有关单位的下列收入要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1.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取得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企业(中心)性质的单位,依靠政府权力,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3.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对外开展的活动取得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收入的范围包括:

  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承包取得的租金和承包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