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冀建质〔201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内和我省极个别工程发生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特别是黄骅市某地下车库混凝土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结构纵向受力构件严重破坏。此类案件的发生给建设工程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并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巨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防止此类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交付的质量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要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检验台账;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核。
(二)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做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
(三) 严格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逐步采用性能优良的新型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混凝土碳化深度。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泵送和混凝土浇捣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提高坍落度。
二、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在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因快速施工,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较低的实际情况,施工荷载的取值时,必须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现浇楼板裂缝。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浇筑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和模板检查人,布料人、振捣手等人员姓名。混凝土施工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实施专项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中,应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严格执行工序三检交检制度。当混凝土构件拆模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质量检查人员对浇筑构件的外观进行检查,当发现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立即上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对己达到养护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