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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3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省政发〔201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苏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调控能力,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全市工伤保险的“六个统一”,使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及信息系统基本一致,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制度的“六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特殊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工伤认定工作,由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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