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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26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催化剂,是维护医患和谐关系的必要方法。要认真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清理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意识深入贯彻到每一所医疗机构、每一名医务人员。

  二、严把资格准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的准入管理,重点放在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项目,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准登记。

  三、认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治理

  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和开展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对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开展自查清理工作,需要进行登记核准以及项目变更的,要及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凡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医疗美容服务的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放在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诊疗科目登记核准、是否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开展相关工作、从业医务人员是否拥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是否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对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给予不良行为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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