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乐山市发改委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010年12月30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0〕1365号)
乐山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请求明确川价费〔2002〕11号文件相关条文释义的请示》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国动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设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