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一系列扶持“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农林牧渔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出资渠道。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参与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农林牧渔业领域,对投资农林牧渔业的,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均可作价出资。
2.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林牧渔业高新园区和高新项目,因筹建时间长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不含国家专营及安全许可类)企业登记申请,可先行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有效期半年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进行筹建工作。对有效期满仍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可以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证明或者立项、许可主管部门的证明给予筹建期延期半年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3.支持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经营农资(不含化学危险品),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许可证),在审批机关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许可证)。可由总部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允许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拥有驰(著)名商标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方式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发展以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土地合作的土地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根据产业发展跨地域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