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是指:
(一)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在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缴纳维修资金的,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电梯更新资金或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该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智能设施设备的维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的住宅小区已缴纳过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该专项资金作为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本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应交纳或已交纳的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统筹用于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具体使用和管理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