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