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障城区污水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城区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10年度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区范围内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二、征收办法
市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坊子区新大陆公司、寒亭瑞源水务公司负责代征各自相关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城市节水办公室负责代征市水利局直管自备井、寒亭区排水进入虞河污水处理厂的自备井及潍城区、奎文区、市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所有自备井用户和符山水库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实际上交金额的2%予以返还,超计划部分按4%返还。
三、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市政局作为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督促协调市城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坊子新大陆公司、寒亭瑞源水务公司、峡山水库管理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足额征收并按时上缴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保障措施
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征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用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市城市节水办削减其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用水计划,供水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限量供水;自备井用水单位,由水利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关闭其自备井;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由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未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安装。拒不安装的,按水泵额定流量24小时运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