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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六)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时间要求。全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须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由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相关表格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见附表)。

  六、加强对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已经列入2010年度自治区年终绩效考评指标,并列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状》。各市、各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要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与当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实施,加大指导力度,确保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完成聘用合同签订目标任务,同时做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的建档工作,以备自治区开展相关工作督查和考评。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表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总数

 

编制总数

在职在编

人员总数

 

编外聘用

人员总数

人员聘用

情况

已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单位总数

 

已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单位所占比例

 

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

 

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所占比例

已签订聘用合同人数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所占比例

已签订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人数

 

已签订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人数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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