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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政策依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用合同签订的有关事项

  (一)聘用单位与受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作为范本。合同(样式)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下载。除合同(样式)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三)聘用合同期限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暂未明确的工作人员,可暂按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待具体岗位等级明确后,再签订补充协议或岗位聘书,作为合同补充文本;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三部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副高、中、初级岗位工资分别暂按四、七、十、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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