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2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以来,我区在各地、各行业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部分区直单位和市、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年初部署,争取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工作进度,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确立区别于机关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关系转变。各各市、各部门要从进一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用人行为,切实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及 《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全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可视其实际情况,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