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通盘使用。加大合作社示范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力度,增强其带动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模式创新、贷款担保贴息、示范社奖励、市场开拓服务等。
(十二)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工程。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经纪人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好培训规划,力争对合作社各类人员三年内轮训一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培训。
(十三)培育龙头,抓好示范。根据当地优势产业,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村经纪人,鼓励、引导其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市、县、乡三级每年都要培育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社,实现以示范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工商、农业部门要指导有农资购买服务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一留样”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的展销会,推销优质农产品。
(十四)发挥合同管理职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订单销售模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规范涉农合同文本,调解涉农合同纠纷,防止损害农民成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霸王合同”,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十五)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工商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和正确使用商标,培育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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