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允许农民开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其名称中的行业应标明“资金互助”,组织形式应标明“专业合作社”;登记时应提交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应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七)支持农民异地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个农民申请加入多个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内自产的农副产品。跨地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可核定为“××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分社”、“××专业合作社+行业或字号+分社”或“××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行业或字号+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经批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
(九)方便农民办理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允许成员较多的专业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自产产品的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的,工商部门免费登记备案。
三、加大服务力度,全方位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农业、财政、工商、金融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加大指导、支持、服务力度。各级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都要建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制度。
农业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簿和成员账户,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期指导,免费培训、项目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