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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由当地县级工商部门受理、初审,然后逐级上报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面养殖权等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土地承包权出资的合作社,其名称中的行业和组织形式可以核定为“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或者“土地专业合作社”。

  (四)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联合与合作,做大做强相关产业。根据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可以成立联合社,其性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联合社成员必须是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联合社的理事、理事长、监事、监事长;其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般使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县(市、区)工商部门核准;对于规模较大、成员跨县(市、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允许使用直冠“潍坊市”或“潍坊”字样的行政区划名称,但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

  (五)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城中村改造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以管理集体资产为主要宗旨的新型股份合作制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允许其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再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经济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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