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禁止类及抑制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国务院批转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及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中,被列为禁止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予受理与审批;对列为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坚决采取抑制措施。
二、进一步提高各类重点流域、区域内建设项目准入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严禁审批任何生产设施项目。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三)对在城市规划区、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增加产能的钢铁、焦炭、平板玻璃、水泥、电石、火电机组、草浆造纸、化学浆粕、石化、化工等污染空气的新建、扩建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