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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原盐、溴素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原盐、溴素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价格调节基金是地方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依法设立、征收的专项基金,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经济调节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原盐、溴素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

  (四)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

  (五)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二、基金征收

  (一)征收主体。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统一管理全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盐务局(潍坊盐业公司)代为统一征收。

  (二)征收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原盐、溴素按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量征收,自产自用的按实际产量征收。

  (三)征收标准。从量计征。原盐以100元燉吨(含100元燉吨,100元燉吨以下免征)为起征点,按每吨3元征收;溴素按每吨200元征收。

  三、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

  (一)用于政策性补贴;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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