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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市气象局要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办法。
  (3)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交通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市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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