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开展灾后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7)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
(8)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组织公众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信息发布
(1)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的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终止,要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