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级)四级。
3.4.1 I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涉及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Ⅰ级预警由省、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4.2 II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II级预警由省、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4.3 Ⅲ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Ⅲ级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4.4 IV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含)到3人死亡,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