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3.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自有住房、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010年市区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二、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补贴。
三、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调整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6元。
四、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奎文、潍城两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继续受理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2009年已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尚未购房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换发2010年补贴许可证,按规定购房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受理和审查低收入家庭的申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