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共享平台信息的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参与共享的各部门提供授权查询服务,借助行政执法合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同时依托平台信息,为政府行政提供决策参考。将共享平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提供信息支撑,并通过银行信贷约束促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4.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与披露各个环节,处理好信息共享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部门要规范信息报送和处理等程序,建立纠错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二)推动“三大体系”建设。
1.完善信贷征信体系。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两大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两大系统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
(1)做好征信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及时做好新设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接入工作,确保征信系统实现全覆盖。加强对金融机构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做好征信系统的异议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宣传与推广,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切实保证信贷信息上报质量。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彻底解决信贷信息收集、上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数据上报率、入库率要接近或达到100%。
(3)实现住房公积金部门的系统接入。市住房公积金中管理心要尽快实现系统整合与信息集中,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
2.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框架,促进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规模聚集和优化配置,有效服务和支持“三农”,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1)全面建设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户信用档案采集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信息采集小组,为每个农户建立基础信息档案,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单位,实现农户基础信息档案的集中化、电子化管理。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为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户逐户建立信用档案。力争3年内实现基础信息档案和信用档案覆盖所有农户。
(2)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管理办法,以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不断扩大“三信”评定覆盖面。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名单。研究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评价办法,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鼓励、引导农村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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