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一)信用依法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及山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和政策制度,制定社会信用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等社会信用体系基本管理制度。
(二)信息依法保密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格保守秘密信用信息。对国家秘密信用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属于保密的信用信息,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除承担秘密访问信息的职能部门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得公开、归集、征信和使用应依法保密的信用信息。
(三)信息依法公开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单位经权利人同意,可提供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赊销、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公开的风险提示等信息。
(四)信息依法归集原则。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工商、公安、人社、质监、财政、税务、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依法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及其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信用信息。以信息依法归集为基础,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用依法征信原则。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的信息以及征信企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可以作为征信企业的信息来源。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纳入各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满足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满足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防范金融风险的需求。
1.完善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与行政管理的需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重点完善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全面采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标识和各类信息项标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信息管理电子化、规范化水平。2.建立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牵头,依法收集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直接相关的信息,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先采集各部门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再采集各部门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出发需要公开的信息。条件成熟后,实现部门(行业)间信用信息依法全面采集、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