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对未加入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新农合、城镇医保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提高现有住院报销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将贫困重性精神病人门诊常用药物纳入报销范围。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费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城乡低保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家庭全部办理低保待遇,其中病人住院期间的低保费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用于支付其住院生活费。
(四)流浪乞讨、“三无”和强制治疗病人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收治的流浪、“三无”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和生活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解决;定点医院强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学鉴定费用按照谁申请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人承担,病人住院治疗费和生活费按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医疗救助以及低保保障范围。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监护人拒绝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先行垫付,然后予以追缴、解决。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基层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管理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六)残疾人康复政策。对符合评残标准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全部发放残疾人证件,纳入残联组织管理,享受残疾人相关待遇。
以上渠道未能解决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费、住院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承担。
五、切实加强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强化社会宣传教育,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健全领导组织。各级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综治办牵头,宣传、卫生、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综治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并对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卫生部门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调查、治疗、随防、监测等工作。宣传、民政、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宣传、治疗、康复、管理、救助任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及时拨付有关经费,加强资金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