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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及时送诊治疗,降低社会危险。各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根据家庭情况和危险评估等级,本着先急后缓、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将病人送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指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和住院治疗。对现行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公安部门要迅速处置,立即送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对城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要按照谁送诊、谁负责的原则,由贫困重性精神病人送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接诊精神卫生机构签订病人治疗管理协议,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协议的签订应当在公安部门参与指导下进行。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病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联络、生活保障、治疗费用结算以及出院接收、后续管理等工作,不得拖欠、拒付治疗费用,增加收治医院经济负担,也不得只送不接,推诿病人。各收治医院要组织专业医护人员按相关技术规范,对病人进行规范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努力提高质量、缩短疗程,严禁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加重病人和社会负担。

  (三)落实社区管理,促进病人康复。完成相应疗程、符合出院标准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由送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按时接回社区进行管理。收治医院要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后,将病人住院信息及时通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和基层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和村(居)要在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做好病人的社区和居家治疗管理,加强病人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送收治医院就诊复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将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市、县精神卫生机构指导下,登记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根据病人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定期开展家庭随访,实施个性化服务,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服药,动态掌握患者病情,及时发现加重或复发征兆,果断进行相应处置。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积极推广重性精神病人社会化治疗康复模式,逐步提高病人社会适应能力,促使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就业或再就业,从而重新回归社会。

  四、积极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救助政策

  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单靠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政策富集效应,开拓资金筹集渠道,不断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政策,满足病人治疗及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确保治疗管理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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