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有关部门及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全面负责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调查摸底、送诊就医、居家管理、困难救助等各项工作,日常管理由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落实。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辖区贫困精神病人漏管失控,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收治责任。各地要按照就近和资源共享原则,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落实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收治责任。原则上卫生部门负责一般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要根据患者病情实行分级治疗,重症病人首先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治疗,症状缓解后转县级精神卫生机构继续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送返社区,在基层卫生机构指导下进行康复治疗;民政部门负责收治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和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的重性精神病人,并对流浪乞讨的重性精神病人依法予以救助;公安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收治需强制治疗的肇事肇祸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以上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病人监护人监护责任。所有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监护人要全面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赡养或抚养义务,在社区医生指导下,做好居家服药治疗,并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辖区村(居)委会和公安、卫生部门报告,主动配合送往指定医院就诊治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宣传教育,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送医就诊、不接收病人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当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落实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措施
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病程长、易复发,且治疗管理环节多、涉及面广。各地要认真落实病人排查发现、就诊治疗、康复管理等各项措施,探索建立社区发现-医院治疗-社区康复一体化、连续性、长效治疗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病人治疗管理率和治愈康复率。
(一)搞好摸底排查,实施台帐管理。各地要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参加,通过收集查阅医疗机构诊疗资料、入户走访调查、线索调查等方式,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基本情况。要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发现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要详细了解病人发病情况、诊疗过程、家庭经济状况等,并由卫生部门组织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然后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所建台帐不仅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而且要动态管理、实时更新。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家庭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