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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业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支持保险公司与示范区各级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保险公司参加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提供相关金融咨询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参与合肥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四、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推动示范区和谐社会建设
  11、推动平安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深入实施交强险制度,建设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大力发展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公众火灾、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业务,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推动完善示范区经济社会管理制度。
  12、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参与示范区企业年金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开展保险机构经办新农保试点。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养老保险延迟纳税试点。
  13、提高社会健康保障水平。鼓励发展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人群意外医疗等方面的经办管理业务和商业补充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提高进城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障程度。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医疗健康管理。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
  14、参与社会事业管理。支持商业保险发挥专业优势,服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保险公司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理赔、精算、代理等管理服务。探索保险公司在示范区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试点。
  五、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创新
  15、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根据示范区建设需要,合理配置保险资源,稳步设立专门服务开发园区、产业承接集中区建设的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引导保险公司在示范区设立保险研发产品中心、资金结算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争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落户示范区或设立区域管理总部,探索在示范区组建专业性、区域性等有特色的保险法人机构。探索开展村镇相互制保险试点。加强示范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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