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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加强领导,下发文件,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是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卫生监督机构是否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是否合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四)是否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重点控制指标。

  (五)末梢水卫生监测网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达到监测频次。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阶段。时间为4-5月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重点控制指标。

  第二阶段:县、市组织自查阶段。时间为6月份。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检查督导,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各市、州卫生局。

  第三阶段:各市、州组织集中检查阶段。时间为7-8月份。

  各市、州在各县、市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集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第四阶段:省卫生厅抽查。时间为9-10月份。

  省卫生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部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文件要求,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问题,组织、协调本辖区水质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经费支持,负责上报汇总情况。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饮用水监测工作,特别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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