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0〕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发生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大量群众罹患腹泻,给当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好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和队伍的建设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已经增加至106项,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饮用水监测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盘掌握本地饮用水监测基本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实际,制定出科学的饮用水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配备必须的检测设施、设备,充实专业检测队伍,确保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并在2012年7月1日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都能监测的工作目标。
省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监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所辖区域内各县(区)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