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补助。根据项目规模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按建设环节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帮助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运营环节。
1.政府采购支持。对具备市场竞争、适合量化评估的公共服务项目,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制度,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建立价格补偿机制。按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的定价原则,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建设社会事业;针对不同行业,合理确定价格上限,鼓励企业通过提高效率、开发新业务和产品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对特需公共服务产品,放开价格管制,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
3.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公共利益与社会投资利益的平衡点,给予一定运行费用补助,形成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和补偿机制。
4.专项资金扶持。将民间投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间资本投资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民间投资主体。
5.财政补助政策。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为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提供制度保障
积极为民间资本扩大社会事业投资营造宽松、透明、便捷的发展环境。
(一)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扩大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公开范围。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将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和服务产品采购信息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公示平台,按规定及时公告;对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和规模以上服务、产品采购,通过媒体公告、举办推介会或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实行多平台公开、透明化运作,畅通信息渠道,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环境。
(二)改革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三)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全面清理社会事业领域国有资本投资,科学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规划和退出计划,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竞争性社会事业领域,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适当加快退出步伐,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