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等审批。行政许可部门要配套制定明确的行业准入制度;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办理立项、国土、规划、环评等手续,审批时限不得高于政府、国有企业同类投资项目;对不予批准的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行政许可部门要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3.平等供地。民间投资享有与国家投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社会事业项目,依申请予以划拨;申请出让土地的,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重点社会事业项目,参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投融资环节。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机构转制重组。对民间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社会事业机构转制重组,按转制重组环节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对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贷款投放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对支持力度大、贡献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股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探索适合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对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的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民间资本创新融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信托基金;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股权投资公司,开展项目融资;对上述机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0〕64号)确定的股权投资公司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4.健全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体系和产权交易体系。鼓励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咨询等机构发展,打造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民间资本中介服务机构体系;鼓励国内大型产权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以民间资本为代表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三)建设环节。
1.贷款贴息。项目建设初期,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2.收费后置。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0〕59号)确定的收费项目,由发放各项行政许可证之前收取,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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