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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消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障碍;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坚持保住基本、放开市场的原则,强化政府投入和监管责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事业投入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按照以上指导思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准入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要公开透明,项目立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审批等要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效率优先原则。改变传统的“养人养机构”模式,凡市场能供给的服务,原则上不再自行建立机构和配置人员,充分利用好市场机制,创新、节约、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努力提高市场化运作程度,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购买服务原则。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对市场主体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促进民间资本在社会事业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四)市场化运营原则。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民间资本,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实行市场化独立运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护民间资本产权,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资金投入等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原则上归属投资主体。

  三、建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政策支撑体系

  在落实好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创新扶持方式,加快形成覆盖项目准入、投融资、建设、运营各个环节的政策体系。

  (一)准入环节。

  1.平等规划。各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要为民间投资进入留足发展空间;在项目规模、层次、形式等相同的条件下,一并将民间资本投资纳入规划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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