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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潍政发〔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社会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较快,但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社会事业投资主体和渠道相对单一,过分依赖政府,供给不足。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拓展社会事业投入渠道,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事业现代市场体系,建立起面向不同群体、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民生保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核心。在当前政府财力紧张、民生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可以突破政府财力局限,尽快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丰富公共产品,进一步提高供给效率和水平,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改革发展成果,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步伐。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民间投资是有效增加就业和推动市场消费的重要力量。提高民间投资在整体投资中的比重,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当前信贷政策趋紧、扩大投资难度加大的形势下,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可有效发挥资本替代作用,促进扩大就业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同时,可进一步开辟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正常渠道,促进理性投资行为,降低经济运行风险。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政府包办社会公共服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政府与市场分工协作理念,由政府更好地承担起行业规划、准入、监管及“发包方”的职责,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更多地承担起能够办、办得好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利用市场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更好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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