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农经〔2011〕27号)


铜川、宝鸡、咸阳、延安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0]313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7年12月审核确定的印台、岐山、淳化、志丹四个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区)。
  二、验收方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验收采取示范县自查、省级验收和部委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示范县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由县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组织验收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省级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县授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称号。
  三、主要验收内容
  (一)前期工作。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批准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情况。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建后运行管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源保护、社会化服务和应急机制、水质检测和监测、水价和水费计收情况。
  (五)辐射带动效果。示范和推广适宜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经验总结推广、特色经验情况。
  (六)工程效果。已建工程供水效果、群众满意度情况。
  四、时间安排
  验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1年2月15日前,各市要督促所辖示范县(区)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验收工作方案》(附后)开展自查工作,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整改,收集整理各类资料,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自查工作报告。自查合格后由县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文件附自查工作报告。第二阶段,2011年3月底前,省级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进行审核。各示范县(区)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第三阶段,2011年5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向验收合格的县(区)授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称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