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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泉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羊坪湾金矿日处理200吨矿石项目的核准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泉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羊坪湾金矿日处理200吨矿石项目的核准批复
(陕发改产业〔2011〕21号)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石泉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羊坪湾金矿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陕色集团字〔2010〕2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优化矿山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同意建设石泉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羊坪湾金矿日处理200吨矿石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康市石泉县饶峰镇。
  三、工艺及建设规模:采矿工程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规模为年采矿石6万吨。选厂采用破碎-磨矿-摇床-分级-重选等工艺,形成日处理200吨矿石的生产规模。尾矿库有效库容41万立方米,服务年限10年。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288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到“三同时”。安康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项目监管力度,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落实安全和节能措施,与矿山采选工程同时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陕环批复〔2009〕239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预审意见(陕国土资规函〔2010〕46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备案表、安康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函(安水保字〔2009〕1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石泉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待符合开工条件后,于开工建设前15日报告我委。项目建成后应经各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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