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字〔2010〕176号 2010年11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精神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秋粮收购等工作的通知》(国粮密电〔2010〕25号)意见,做好我省今年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秋粮收购和粮食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受通胀预期和国际粮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粮食市场涨价预期较强,企业抢购囤积心理较重,市场秩序面临冲击。各地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妥善处理好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各种关系,避免粮食市场大幅波动对管好通胀预期目标形成冲击。在规范企业入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粮食购销价格和市场预期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相关措施,对秋粮收购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确保不出现抬价、抢购、囤积等现象,维护好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秋粮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辖区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要按照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对本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逐户核定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数量。省粮食局要按规定要求,将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核查后本辖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和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外资企业粮食收购情况,以及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和最高库存量核定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粮食收购资格,对于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要及时掌握各类粮食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把握好节奏,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或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收购贷款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秋粮收购和价格监测,及时研究粮食收购形势,全面分析粮价走势,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搞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和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落实最高库存和执行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储粮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不得从事与储备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规定,加强对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事与储备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串通操纵市场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