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构划转。省、市、县(区)地税局不增设负责“两税”征管工作的内设行政机构,其职能由相关业务处(科、股)室负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原设置契税征收管理所的,其机构相应划转至地税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职能,机构名称统一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均为同级地税部门所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维持不变。
(三)编制划转。省编办根据实际划入地税部门的行政人员数划转相应的行政编制,具体划转工作由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省编办根据实际划入地税部门的在编事业人员数核定事业编制,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事业编制。
(四)征管业务划转。财政部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将未开具的票证集中、登记,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正式征收“两税”。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两税”文件资料的移交,并向地税机关提供“两税”税收征管法规政策文件;移交本地区税源和税款征收、减免、尾欠等征管台账及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在业务划转过程中,现有“两税”的征管软件要完整地从财政部门移交至地税部门。
四、具体要求
(一)成立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上述四单位派员参加并具体负责办理划转工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各市、县(区)应参照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两税”划转工作协调小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及人员的移交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及人员的接收工作;编办负责划转人员的编制审核审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调入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编办、人事、财政、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及时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肃组织纪律。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组织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