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72号 2010年11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
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要求实施划转,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进行,保证“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人员妥善安置,税收征管正常开展。全省“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工作于2010年11月启动,2010年12 月10日前完成。
二、划转原则
(一)职能与人员划转同步进行。“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财政部门统一划转地税部门承担。人员的划转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009年4月30日前在编在岗在职“两税”征管人员,全部划转至地税部门;乡镇财政所的“两税”征管人员不划转。
(二)编制随人员一并划转。划转人员的编制,按照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应减少地方财政部门编制,增加地税部门编制。划转人员的身份不变,保留同等或相当职务(级)。
(三)划转相应经费。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及划转人员实际支出水平核算,并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
三、程序与步骤
(一)人员划转。符合划转条件的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于2010年11月20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随“两税”征管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逾期不再办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如实填写人员划转审批表、汇总表,并将审批表和汇总表及相关人员档案等资料,集中交同级“两税”协调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再由省“两税”协调小组审核认定。人员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拟划转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划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进入“两税”征管岗位时间、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束如无异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人员划转意见,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