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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0〕3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11-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11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1-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厦门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车辆增长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方便服务检测,编制2011-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随着海西建设的快速推进,厦门市进入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时期。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由厦门岛扩大到全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1、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机动化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2、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进程迅速,岛外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
  3、人民安全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对机动车运行安全和尾气排放越来越重视。
  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对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检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能力已达到饱和状态,汽车安全检验需求增加与安全检测线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汽车安全检验难的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编制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全检验机构设置的依据。
  二、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21号令)对安全检验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2010年,福建省质监局与福建省交警总队下发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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