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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5号 2010年1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11月底前,全省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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