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 初审,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