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开展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工作力度,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的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和水土保持能力持续提高。为巩固和发展天然林保护成果,省政府决定继续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工作(保护期为5年,2011年至2015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天然林保护基本政策
(一)坚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对天然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建设性经营。
(二)禁止对天然林的皆伐和皆伐改造,实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公益林可按照保护建设等级开展抚育和更新性采伐;天然商品林成过熟林实行择伐和二次渐伐。要科学有序地开展清除受害严重的天然林木、科研课题和重大林业工程涉及天然林采伐的活动。天然林冠下栽植红松等针叶树种要以补植方式为主。
(三)严格天然林限额采伐、采伐设计和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重要生态部位和公路两侧开矿,加大治理和打击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力度。
(四)继续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全面落实《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通过采取典型示范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总结推广牛羊等舍饲圈养经验,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
(五)推进天然林科学营林。依据《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706-2009),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技术方案,开展经营抚育,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功能。
(六)科学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坚持保护基础上的利用、科技支撑下的开发,发展林地经济产业基地,促进林业职工和林改后林农的增收。对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允许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多种经营;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可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严禁对特殊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解决好群众生产用材和生活烧柴问题。农民自用材原则上安排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对已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原柞蚕场,要及时变更森林档案资料,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平茬砍柴。鼓励通过“节柴改灶”和发展“秸秆气化”、“四位一体”等技术,拓宽林业生物质能源和生物质产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