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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九)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市、县(区)组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完善创业指导服务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职能,形成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专家评析、创业培训、融资服务、政策咨询、创业孵化、后续服务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创业信息服务,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有关创业动态、政策、信息等有关资讯。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项目展示、项目筛选、项目推介、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实训指导,提高创业质量。
  (二十)建立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创业孵化和创业项目引导。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大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建立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实施创业孵化及创业项目服务。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仓库、校舍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定时期的政策扶持和创业孵化。对入驻孵化园区的初创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引导资金及水电费、场租等与创业有关的扶持补贴。建立市、县(区)两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和推介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提供项目服务各个环节的经费保证。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十二)优化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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