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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在市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乡(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建立促进机制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五)建立满足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的培训体系。将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特别对2009年以来有培训要求的城乡新创业者全部实施创业培训。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实施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其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对已创办企业至少6个月以上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开展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
  (十六)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依法参与创业培训的实施,实施创业培训的社团组织和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持有相关登记证的十三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中专技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海归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土创业的农民、返乡二次创业的农民、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补贴标准为人均200元;SYB(创办你的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IYB(改善你的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300元。
  (十七)实施创业实训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经过创业培训的十三类人员,参加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由财政部门按月给予实训者创业实训补贴,给予实训基地训练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十八)实施大学毕业生创业见习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认定一批创业见习基地,为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大学毕业生,参加为期3个月至12个月的创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并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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