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在市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乡(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建立促进机制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五)建立满足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的培训体系。将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特别对2009年以来有培训要求的城乡新创业者全部实施创业培训。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实施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其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对已创办企业至少6个月以上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开展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
(十六)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依法参与创业培训的实施,实施创业培训的社团组织和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持有相关登记证的十三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中专技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海归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土创业的农民、返乡二次创业的农民、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补贴标准为人均200元;SYB(创办你的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IYB(改善你的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300元。
(十七)实施创业实训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经过创业培训的十三类人员,参加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由财政部门按月给予实训者创业实训补贴,给予实训基地训练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十八)实施大学毕业生创业见习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认定一批创业见习基地,为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大学毕业生,参加为期3个月至12个月的创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并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